19 地上罐


19.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
    ——易燃和可燃液体(按第3章定义和第4章分类)在固定罐的储存,容积超过230L。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容量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的储存。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容量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的储存。
    ——以上各种罐、移动式罐和散装容器的设计、安装、试验、操作以及维护。
19.2 专用定义
19.2.1 耐火罐
    带隔热的常压地上罐,按照UL2080或等效的测试程序进行评估,在烃类燃料的火中可耐受物理损害,并能限制热量传导到罐主体。需登记注册。
19.2.2 浮顶罐
    符合以下任一条规定的地上罐:
    ——在顶部开口的罐上设置顶部封闭的浮筒或双层金属浮顶,按API Std650建造。
    ——按APIStd650建造的顶檐,带有通风的固定金属顶盖,并且有符合API Std650的顶部封闭的浮筒或双层金属浮顶。
    ——按APIStd650建造的顶檐,带有通风的固定金属顶盖,并且含有金属浮动盖,由液封的金属浮动装置支撑,当浮力失去一半时,能够提供浮力以防止液体表面被暴露。
    注:如果地上罐内部的金属浮盘、顶、盖不满足以上条件,或者使用塑料泡沫提供浮力(密封除外),即使封装在金属或玻璃纤维内,需遵循固定顶罐的要求。
19.2.3 受保护地上罐
    带有整体双层密封和隔热的常压地上罐,按照UL2080或等效的测试程序进行评估,在烃类燃料的火中可耐受物理损害,并能限制热量传导到罐主体。需登记注册。
19.3 一般要求
    储存Ⅱ级、m级液体,如果加热温度高于或等于其闪点,应遵循1级液体的要求。除非按第5章和18.5 进行工程评估,才可遵循其他液体等级的要求。
19.4 地上罐的位置
19.4.1 相对于地界线、公用道路和重要建筑物的位置19.4.1.1对于Ⅰ级、Ⅱ级或ⅢA级稳定的液体的储罐,在操作压力不超过17.2kPa(表压),应按照表27和表28确定位置。如果储罐间距是根据顶一壁弱焊缝设计来确定的,用户应按要求向管辖部门出示具有这种焊缝的证明材料。
19.4.1.2 带顶一壁弱焊缝(见19.7.2)并储存ⅢA级液体的立式罐,如果没有处在储存I级或Ⅱ级液体的储罐防火堤内或排液通道区域内,可以按表27中规定的距离的一半设置。
19.4.1.3 对于Ⅰ级、Ⅱ级或皿A级稳定的液体的储罐,在操作压力超过17.2kPa(表压),或者是紧急排气装备允许压力超过17.2kPa,应按照表28和表29确定位置。
19.4.1.4 对储存具有沸溢特性液体的地上罐应按表30布置。有沸溢特性的液体不应储存在罐径大于45m的固定顶储罐中,除非罐上设有认可的惰性系统。
19.4.1.5 对储存不稳定液体的罐应按表31和表28布置。
19.4.1.6 储存ⅢB级稳定液体的罐按照表32布置。
    注:如果在同一防火堤区,或在排液通道内有储存1级、Ⅱ级和皿B级液体的罐应按19.4.1.1布置。
19.4.1.7 不同所有权的两座储罐用地如拥有一个共同的界限,管辖部门经得到两个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可采用19.4.1.1规定的距离代替19.4.2的最小距离。
19.4.1.8 在卧式压力罐和容器的端部破坏可能造成危害的地方,其纵向轴应平行于最近的重要暴露设施。
19.4.2 相邻地上罐的间距(罐壁距罐壁)
19.4.2.1 储存I级、Ⅱ级或ⅢA级稳定液体的储罐的间距按表33给出。
    注1:容量不超过480m²的原油罐,如果位于孤立地区的采油设施附近,间隔可以不需要大于0.90m。
    注2:仅储存ⅢB级液体的储罐,其间距最小为0.90m。且不在储存1级或Ⅱ级液体储罐的防火堤或排液通道的区域内。储存ⅢB级液体的储罐,其间距应符合表33中ⅢA级液体的要求。
19.4.2.2 对于不稳定液体的储罐和其他储存不稳定的液体或者I类、Ⅱ类、Ⅲ类液体的储罐,两罐间距不应小于它们直径和的一半。
19.4.2.3 当储罐位于储存I级或Ⅱ级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或排液通道区域内,呈三排以上或不规则排列时,应按管辖部门要求,加大间距或采用其他方法,使储罐的布置便于灭火。
19.4.2.4 Ⅰ级、Ⅱ级或皿A级液体储罐距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6m,并遵循以下规定:
    ——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防火堤、分流栏或斜坡,以防止I级、Ⅱ级或ⅢA级液体积存在液化石油气容器下面。
    ——如果易燃或可燃液体储罐在防火堤范围内,液化石油气容器应置于防火堤外,至少距防火堤墙的中心线0.9m处。
19.4.2.5 对于I级、Ⅱ级或皿A级稳定的液体的储罐,在操作压力超过17.2kPa(表压),或者是紧急排气装备允许压力超过17.2kPa(表压),其与液化石油气容器的间距要求见表33。
19.4.2.6 当475L及其以下的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安装靠近容量为2500L及其以下的燃油供应罐,则不适用19.4.2.4规定。
19.5 地上罐的安装19.5.1罐的支撑
19.5.1.1 罐的支撑设计应符合公认的设计标准或认可的等效文件。
19.5.1.2 罐的支撑应防止罐壁支撑部分过载。
19.5.1.3 在地震带,支撑和连接设计应具有减震、防震效果。
19.5.2 地上罐的固定基础
19.5.2.1 储罐应放置在地面上或用混凝土、砖石、打桩或钢材筑造的基础上。
19.5.2.2 储罐基础的设计应能够减少罐沉降不均匀的可能性和减少在基础上的罐任何部位的腐蚀。
19.5.2.3 当储罐靠基础支承时,罐的支承应放在坚实的基础上。储存I级、Ⅱ级或ⅢA级液体的储罐,其支承应为混凝土、砖石或有防腐的钢。
    注:如果水平放置的单根厚木座(而不是框形木架)没有高出其最低点0.30m,可用于室外地上罐。
19.5.2.4 用于储存1级、Ⅱ级或ⅢA级液体的储罐的钢支承或外露桩,应用耐火等级不小于2h的材料保护。
    注1:钢鞍座如果没有高出其最低点0.3m,则无需保护。
    注2:根据管辖部门做出的决定,喷水保护符合NFPA 15或NFPA13。
19.5.2.5 如果罐是设在一个洪水易发地区,无论是装满或空的罐,应采取措施,以防水位涨到所规定的最高洪水水位时储罐漂浮(见18.6.3)。
19.6 地上罐的排气管线
    正常和紧急排气管线按第23章安装。
19.7 地上罐暴露保护的紧急排气
19.7.1 一般要求
19.7.1.1 每个地上罐应具有释放由于暴露于火焰而引起内部过压的结构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分隔式罐的每个隔间、双层密封罐的间隙空间(环)、闭顶堤结构内储罐的封闭空间。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罐的封闭空间和间隙,如预留作绝缘、覆膜或天气防护罩的空间,可能有主容器液体泄漏到这些间隙中;用于绝缘、覆膜或天气防护罩的空间不得影响紧急排气。
    ——储存ⅢB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45400L,且不在I级或Ⅱ级液体防火堤区和排液通道的范围内,则不需要紧急泄压排气。
19.7.1.2 在立式罐中,按19.7.1.1所提到的结构可以采用浮顶、升降顶、顶一壁弱焊缝或其他认可的泄压结构形式。
19.7.1.3 如果储存不稳定液体,应考虑热影响或由于聚合、分解、冷凝、自反应性产生气体的影响。
19.7.1.4 如果紧急排气时可能有两相流体,应采取工程评价的方法确定泄压设备的大小。
19.7.2 顶一壁弱焊缝结构
    如果采用顶一壁弱焊缝,设计上应比任何其他焊缝优先裂开。其设计方法按APIStd650和ANSI/UL142。
19.7.3 泄压装置
19.7.3.1 如果整个紧急泄压全靠泄压装置,则正常和紧急两种排气管的总排气量应足够,如果是立式罐,则应防止罐壁或罐底破裂;如果是卧式罐,则防止罐壁或封头破裂。
19.7.3.2 正常排气和紧急排气两种装置的总排气量不应小于由表34推导出的总量(参见附录B)。
    注:按19.7.3.7或19.7.3.8中的规定除外。
19.7.3.3 紧急排气装置应保持气密性,可以是以下任一种形式:
    ——自闭式人孔盖。
    ——带长螺栓的人孔盖,在内部压力下盖可以打开。
    ——附加阀门或者更大的泄压阀。
19.7.3.4 储罐的淋湿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球或椭球总暴露面积的50%。
    ——卧式罐总暴露面积的75%。
    ——长方形罐暴露外壳和底面积的100%,不包括罐顶表面。
    ——立式罐地面以上9m暴露外壳的面积。
19.7.3.5 对于设计和操作压力超过6.9kPa(表压)的储罐和储存容器,其总的应急排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a)淋湿面积不超过260m²的储罐,排气量不少于表34的值。
    b)淋湿面积超过260m²的储罐,排气量按表35选取,或最少按公式(1)计算:
CMH=216A 0.82.............................(1)
    式中:
    CMH——排气速率,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A——外露的淋湿面积,单位为立方米(m²)。
19.7.3.6 对任何特定的稳定液体可按公式(2)计算其总的紧急泄压排气量:
    式中:
    v——排气速率,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查表34的排气速率);
    L——特定液体的气化热,单位为千焦每千克(kJ/kg);
    M——特定液体的相对分子质量。
19.7.3.7 对装有稳定液体的储罐(19.7.3.8和19.7.3.9除外),当按要求进行保护时,所需的排气速率按19.7.3.2~19.7.3.5或19.7.3.6中所要求的排气速率乘以一个系数,该系数按下列方案选取,任一储罐只能使用一个系数:
    a)对淋湿面积超过20m²的储罐,排液符合19.11.1的要求时,系数取0.5。
    b)采用符合NFPA15的水喷淋系统,并且排液符合19.11.1要求时,系数取0.3。
    c)采用符合NFPA15的自动水喷淋保护系统(消防系统),系数取0.3。
    d)隔热保温符合19.7.3.10的要求时,系数取0.3。
    e)采用符合NFPA15的水喷淋系统,并且罐的隔热保温符合19.7.3.10的要求时,系数取0.15。
19.7.3.8 在储存、处理或处置燃烧热和燃烧速度等于或小于普通酒精(乙醇)的水溶性液体的地方,如果不会有其他潜在的暴露于火焰的液体时,上述系数可以减少50%;排液不需要减少系数。在19.7.3.7a)至e)的任何情况下,上述系数都不能小于0.15。
19.7.3.9 在储存、处理或处置燃烧热和燃烧速度等于或小于普通酒精(乙醇)的非水溶性液体地方,如果不会有其他潜在的暴露于火焰的液体时,按19.7.3.7a)和c)确定的紧急排气能力允许减少50%;采用水喷淋保护时,不允许有更多减少;排液不需要减少系数。在19.7.3.7a)至e)的任何情况下,上述系数都不能小于0.15。
19.7.3.10 19.7.3.7d)和e)所指的保温层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在暴露于火焰条件下不脱落。
    ——在暴露于火焰时,消防水冲击不脱落。
    注:在不考虑使用或不能使用实心水流的地方,可以不作这项要求。
    ——当外部保温套或覆盖物在904.4℃温度,并且保温的平均温度为537.8C时,最大传热系数应保持在2.3W/(m²℃)。
19.7.3.11 对于装备允许压力超过17.2kPa(表压)紧急排气口的储罐,所有排气口和排液口应布置妥善,以便顺利排空,避免由于局部过热、火焰逼近罐体任何部位时造成排气口蒸气引燃。
19.7.3.12 对于商业性储罐的排气装置有如下要求:
    a)使用金属铭牌,或在设备的金属体上铭刻以下信息:
        ——开启压力。
        ——阀门在全开位置上所达到的压力。
        ——在本条c)所述压力下的流量。
    b)如果开启时的压力低于17.2kPa(表压),并且全开时压力高于17.2kPa(表压)时,则排气装置上还应铭刻17.2kPa(表压)下的流量。
    c)流量以绝对压力103.4kPa和15.6℃温度下的排气量(m³/m)表示。
    d)对管子公称尺寸小于200mm的储罐排气装置,应对排气管的类型和尺寸进行试验以确定其流量。这些流量试验可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e)公称尺寸200mm及其以上的储罐排气装置(包括带长螺栓的人孔盖及类似装置)的流量可以根据额定孔口面积相应的流量系数乘以0.5来计算。如果开启压力已实际测定,额定压力和相应的自由孔口面积已被确定,铭牌刻上“已计算”一词。
19.7.4 紧急排气管的延伸
    常压罐或低压罐的紧急排气装置,其接入或接出管的尺寸根据紧急排气量来确定,应限制回压小于罐所允许的最大设计压力。压力容器紧急排气装置的接入或接出管的尺寸按照ASME锅炉和压力容器标准确定。
19.8 地上罐的防火保护
19.8.1 用容积大于190m³的立式常压固定顶储罐存储I级液体,如果储罐位于拥挤的地区,可能从邻近的地界到储罐,或者从储罐到邻近地界有火灾暴露危险,则应按照适用的NFPA标准设立灭火系统。
19.8.2 在低于其闪点温度储存Ⅱ类或Ⅲ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储存任何液体的浮顶罐,如果按照本章的要求进行安装,则不需要防火保护。
19.9 地上耐火罐的额外要求
19.9.1 地上耐火罐应按UL2080进行测试和注册登记。
19.9.2 耐火罐应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按要求提供耐火保护的建筑物,应能够减少热量传递到主要储罐,以限制主要储罐的平均温度不超过430℃,最高点的温度不超过540℃;按UL2080进行暴露于火焰不低于2h测试,应能防止液体泄漏、主罐破损、支撑结构损坏和排气量减少。
    ——不允许按19.7.3.7减小紧急排放口的尺寸。
19.10 受保护地上罐的额外要求
19.10.1 受保护地上罐应按UL2085进行测试和注册登记。
19.10.2 受保护地上罐应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按要求提供耐火保护的建筑物,应能够减少热量传递到主要储罐,以限制主要储罐的平均温度不超过144℃,最高点的温度不超过204℃;按UL2085进行暴露于火焰不低于2h测试,应能防止液体泄漏、主罐破损、支撑结构损坏和排气量减少。
    ——不允许按19.7.3.7减小紧急排放口的尺寸。
19.11 地上罐溢流控制
    对于Ⅰ级、Ⅱ级或A级液体的任何意外泄漏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危及重要装置和邻近的地域或蔓延到排水沟,做法依照以下各条规定。
19.11.1 远距离蓄液
    如果采用排水道,将泄漏的液体排至远距离蓄液区,使储罐周围不产生积液,应遵循以下要求:
    a)从储罐到蓄液区,应具有最少15m不小于1%的斜坡。
    b)蓄液区容量不得小于向蓄液区排放的储罐中最大罐的容量。
    注:如果储罐周围的空地不够,不能满足b)的要求,可以按所需容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部分”远距离蓄液。为容纳剩余所需溢流控制的容量,需配备19.11.2所要求的防火堤。
    c)排液系统路线应考虑到如果排放系统中的液体着火,火势不会严重影响储罐或邻近地界。
    d)蓄液区的地点应考虑到当蓄液池充满时,液面应距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储罐不小于15m。
    注:如果采用“部分”远程蓄液,部分蓄液池中的液位应满足d)的要求。罐的间距应按表33中有防火堤的要求确定。
19.11.2 储罐周围采用开放防火提蓄液
    如果采用在储罐周围筑开放防火提蓄液来控制溢流,应遵循以下要求:
    a)距储罐至少15m范围内,或者从储罐到防火堤基之间(取较小值),设置不小于1%的斜坡。
    b)防火堤内的容量应不小于最大储罐的容积(假设是满罐)。对于在防火堤区域内多于1个罐的情况,防火堤区的有效容量计算应为防火堤内的体积减去除最大储罐外的所有储罐在防火堤高度以下的体积。
    c)为了方便进入,防火堤外侧的基础距任一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不应小于3m。
    d)防火堤的墙壁应采用土、钢、混凝土或砖石,做到不漏液和能承受满水时的静水压头。土墙高度为0.90m或以上,墙顶部为平整断面,其宽度不小于0.60m。土墙的坡度应与所建墙的材料的休止角一致,对装有I级液体且位于极松散土壤上的储罐,其防火堤区可能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以防在溢流时有大量危险的液体流入低洼区或水道中。
    e)防火堤区的墙壁平均内部高度限制在其内部地面1.8m之内。在设有正常通道和应急通道接近储罐、阀门和其他设备,以及防火堤内设置有安全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如果装有I级液体的防火堤平均高度大于3.6m(从内部地面量起),或任何储罐与防火堤内缘顶部之间的距离小于防火堤高度,应采取措施使操作人员能正常操作阀门,并且能够直接登上罐顶,而无须从防火堤顶部以下进入。这些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遥控阀、高架人行道或类似办法予以实现。
        ——穿过防火堤墙的管路的设计应能够防止由于沉陷或着火引起的过应力。
        ——储罐距防火堤内墙根的最近距离应为1.5m。
    f)每个防火堤区(有两个以上的储罐)应最好用排液通道或至少也应用中间防火堤隔离,并按下述方法防止因溢流而危及防火堤区内的相邻储罐:
        ——通常储存稳定液体的立式锥顶罐采用顶一壁弱焊缝或浮顶罐,或在生产区内用任一类型储罐储存原油时,每个超过1590m³储罐应划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每群储罐,若单个容量不超过1590m³,总量不超过2385m³,也应划分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
        ——凡不属于上一条的情况,通常储存稳定液体的储罐,每个超过380m³的储罐应划分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每群储罐,若单个容量不超过380m³,总储量不超过570m³,也应划分一个次级防火堤区。
        ——当采用任一类型储罐储存不稳定液体时,每个储罐应有次级防火堤。
    注:储存不稳定液体按照NFPA15设置排液,不必满足此要求。
        ——无论何时只要同一防火堤区中如果有两个以上储存Ⅰ级液体的储罐且每一储罐直径均超过45m,则应在邻近储罐之间采用中间防火堤,防火堤区应至少容纳储罐容量的10%(不包括储罐本身所占体积)。
        ——排液通道和中间防火堤的设置应考虑单个储罐容量大小,位于储罐之间,以便充分利用有效空间。如使用中间防火堤,其高度不应小于45cm。
    g)在对从防火堤区采取排液措施的地方,此类排液通道应采用某种方法加以控制,以防止易燃或可燃液体进入天然水道、公共污水道或公共排水系统中而产生危险。在防火堤外面着火时,排液装置应能使人接近,便于控制。
    h)在防火堤区范围内不允许储存可燃材料、空桶或满桶。
19.11.3 储罐周围采用闭顶防火堤蓄液
    如果采用在储罐周围采用闭顶防火堤蓄液来控制溢流,应遵循19.11.4以及本条a)至d)的要求。
    a)防火堤内的容量应不小于最大储罐的容积(假设是满罐)。
    b)对于在防火堤区域内多于1个罐的情况,防火堤区的有效容量计算应为防火堤内的体积减去除最大储罐外的所有储罐在防火堤高度以下的体积。
    c)为了方便进入,防火堤外侧的基础距任一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不应小于3m。
    d)防火堤的墙壁应采用土、钢、混凝土或砖石,做到不漏液和能承受满水时的静水压头。
    e)在对从防火堤区采取排液措施的地方,此类排液通道应采用控制措施,以防止易燃或可燃液体进入天然水道、公共污水道或公共排水系统中。在防火堤外面着火时,排液装置应能使人接近,便于控制。
    f)在防火堤区范围内不允许储存可燃材料、空桶或满桶。
    g)主要罐的容量不能超过表36给定的量。
    h)连接到罐的所有管线应位于最大液位上方。
    i)罐应能够抵抗机动车辆的冲撞,或者应提供防撞栅栏。
    j)在采用双层密封措施的地方,应按19.7的要求提供紧急排气。
    k)对于双层密封系统,应按第18章要求确保其完整性。
    l)如果有正常排气或紧急排气口通往闭顶堤围堰的外部,围堰内的储罐应满足19.11d)和e)的要求。
    m)如果闭顶堤围堰内的储罐的充装管线不在围堰内,围堰内的储罐应满足19.11d)和e)的要求。
19.11.4 双层密封地上罐
    双层密封罐来控制罐的溢流,应满足以下要求:
    a)登记注册的主要罐的容量不超过表36的规定。
    b)连接到罐的所有管线应位于最大液位上方。
    c)提供能防止储罐因虹吸作用而泄漏液体的方法。
    d)提供确定储罐中液位的方法。操作人员掌握这些方法的使用。
    e)提供防止溢流方法。防止溢流的方式是当罐中液位达到容量的90%时发出报警声和当罐中液位达到容量的95%时自动停止给储罐供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限制或干扰正常排气或紧急排气的功能。
    f)相邻罐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9m。
    g)罐应能够抵抗机动车辆的冲撞,或者应提供防撞栅栏。
    h)在采用双层密封措施的地方,应按19.7的要求提供紧急排气。
    i)对于双层密封系统,应按第18章要求确保其完整性。
    j)双层密封的设计应能承受由于储存在主要罐内的液体达到最大数量时泄漏产生的顶部静压。
19.12 远距离蓄液区和防火提区内的设备、管线和消防系统
19.12.1 管线的位置
    直接与单个防火堤区内的罐或罐群相连接,用于产品、公用设施或者消防目的的管线,其路线应穿过防火堤区、远距离储液区、通往远距离储液区的溢流排放区,在管线可能暴露于火焰的地方,应高于储罐排放区。
    注:用于其他产品且从相邻的罐接出的管线,其允许通过的区域,应采取合适的工程设计措施,以防止管道产生暴露于火的危险。
19.12.2 排液
    为了防止液体在管线下方聚积,应从管线系统设置至少15m长、坡速不小于1%的排液管。没有排液或不使用排液的地方,耐腐蚀管线和采取防腐措施的管线可以埋地。
19.12.3 设备位置
    设在远距离储液区、防火堤区、通往远距离储液区的溢流排放区的工艺设备、泵、仪表和电气设备,其位置和保护措施应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该设备发生的火灾不会对同一区域内的罐和罐群构成暴露的危险,在这一时间,具有对这一位置的灭火反应能力和拟制火灾的能力。
19.12.4 消防系统
    用于罐的消防水管接头、控制装置、阀门应位于远距离储液区、防火堤区、通往远距离储液区的溢流排放区的外面。
19.12.5 易燃材料
    在远距离储液区、防火堤区、通往远距离储液区的溢流排放区的楼梯、走道、仪表罩,以及管线和设备的支撑,应采用不易燃的材料建造。
19.13 地上罐除排气外的其他开口
19.13.1 地面储罐上的每个常用连接管,应在罐内或罐外设置阀门,阀门应尽可能靠近罐壁。
19.13.2 位于液面下的每个不常用的连接管处应保证液体密封。密封件可以是阀门、塞子、育板或它们的组合。
19.13.3 在储存I级液体的储罐上的计量开口处应配置气密盖。
19.13.4 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的充装和排空连接管的安装和拆除应在建筑物的外面且无任何火源的地方进行,距任何建筑物的开口不得小于1.5m。连接口在不用时应关闭且保持液密性,并做适当的标记。
19.14 洪水易发地区的地上罐的放置要求
19.14.1 安装立式罐时,应使其顶部超过最高危险水位的高度至少为其储存容量的30%。
19.14.2 安装卧式罐时,当超过储存容量的70%的部位都浸没在规定的最高危险水位时,应按以下方法固定:
    ——用锚固的方法防止移动。
    ——应固定到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上,以便给储罐在装有液体或被洪水浸没至规定的最高洪水水位时,提供适当的重载。
    ——用其他办法适当保护,以免漂浮。
19.14.3 罐的排气口或其他没密闭的开口应高于最高洪水水位。
19.14.4 对于空罐或部分充装的罐应保证可靠的供水。
    注:如果不可能向罐内充水或由于罐内装有危险产品,则储罐应用其他方法进行保护,以免罐体移动或坍塌。
19.14.5 球形罐或滴形罐的保护措施应与立式罐或卧式罐规定的保护方法相同。
19.15 地上罐的碰撞保护
    在罐可能受到车辆撞击的地方,采取保护使罐免于受到损坏。
19.16 地上罐的安装说明
    工厂建造的罐应提供罐的测试报告、正常和紧急排气的安装说明。
19.17 地上罐的检查和维护
19.17.1 地上罐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18.7的要求。
19.17.2 每个地上罐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API653和STISP001的要求。
19.17.3 采用非钢质材料的储罐,应按厂家说明书和适用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
19.17.4 浮顶罐的浮筒检查周期不超过5年,通过目视和气压测试方法,确保浮筒盖与浮顶甲板的机械密封良好,并且浮筒不会因腐蚀穿孔导致液体或蒸气产生泄漏。如果发现液体或可燃蒸气浓度达到或超过燃烧下限的25%,应采取安全措施转移液体或蒸气,并对泄漏源头进行修理。如果发现蒸气浓度低于燃烧下限的25%,应至少每年对罐的浮筒实施监测,以确保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前或者储罐弃用之前,蒸气不会达到可燃范围。如果有边缘排气孔,应检查确保其开口不会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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